【皮卡网 政策】近日,北京卡友发微博称“他的皮卡车因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和未按规范粘贴反光标识,被顺义交警处以400元不计分的处罚”引发热议,并@了北京交警、顺义警方和知名媒体大咖。
微博中写道:“2019年1月19日上午8时16分,车主驾驶皮卡车在北京市顺义区木燕辅路因‘货运机动车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和载货汽车未按照规范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的民警同志分别以200元罚款不计分,合计400元罚款不计分的处罚。”
该卡友在微博中将“2018年01月01日实施的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7.7条、第8.4.1条、第8.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发到微博中,并配上了相关图片。卡友在微博中再三强调,“我的皮卡车属于轻型货车类,总质量小于4500kg和我的车属于多用途货车,按规定不在应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之列,”为何进行处罚?向民警同志提出了质疑。
我们把视线转移到2017年。当年10月,皮卡网独家报道了关于“GB 7258-2017”等相关文件的解读和报道。从文件中我们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258-2017代替GB 7258-2012)文件第4.7.6项有关喷涂总质量及栏板高度内容公示中显示: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该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
另据该文件第8.4.2项有关车身反光条标识内容公示显示: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车除外)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该文件明确释义了多用途货车:多用途货车指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即我们常说的皮卡车。
由此,根据该文件的内容所示,皮卡车将不再同普通货车一样受管理,车身喷字、贴反光条的约束将被取消。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既然相关文件已经出台,为何到了2019年我们还是能看到卡友的皮卡车,以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和未按规范粘贴反光标识进行处罚呢?难道这只是一纸空文吗?皮卡网将持续关注。(图/文 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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